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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昆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1.本项目地面清洁废水、初期雨水经蒸发器处理后回用于废气喷淋塔,不得排放;玻璃清洗废水经中水回用站(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UF超滤+RO反渗透)处理后回用于纯水制备系统,部分纯水制备浓水用于磨边工段,玻璃磨边废水、冷却塔排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pH调节+混凝+沉淀+砂滤+碳滤)处理后部分回用于玻璃磨边工段,其余部分与生活污水一并接管至昆山建邦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执行吴淞江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调胶车间废气经2套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钙钛矿溶液涂布、退火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与经水过滤+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原子沉积废气一并经30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缓冲层2溶液涂布、退火、组装废气经二级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30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研发车间废气经水喷淋+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与经水过滤+燃烧装置处理后的原子沉积废气一并经30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有组织非甲烷总烃及氯苯、氟化物、氮氧化物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表2及表3标准,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标准,DMF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附录A中B类物质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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